債務人失蹤如何處理
發布時間:2024-09-26 瀏覽數:8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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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務人失蹤如何處理
如果債務人拒絕償還債務,債權人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來實現債權。但是起訴是有訴訟時效限制的,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將不受法律保護。因此,很多債務人通過消失來規避訴訟時效,達到逃避債務的不法目的。因此,為了保護債權,針對債務人消失的情況,有以下幾種救濟措施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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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長訴訟時效。《民法典》(2021年1月1日生效)第188條規定:“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,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”債務的訴訟時效自履行期滿時起開始計算。同時,《民法典》(2021年1月1日生效)第194條規定:“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,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請求權不能行使的,訴訟時效中止。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,繼續計算。”“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、一方當事人請求或者協議履行義務而中斷。”
由此可見,可以通過上述方式延長訴訟時效,避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得不到保護的情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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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債務人失蹤已滿二年,則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,可以申請宣告失蹤。申請宣告失蹤的主體應當是債務人的親屬、利害關系人。債權人是利害關系人,可以申請宣告失蹤。被宣告失蹤后,根據《民法典》第42條(2022年1月1日生效)的規定,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、父母或其他近親屬、朋友管理。失蹤人所欠的稅款、債務和其他費用,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財產中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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